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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社区矫正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时间:2023-06-16 16:52:47 来源:文档网 发布者:DN032

当前农村社区矫正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彰显了对罪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价值追求,彰显了人类刑罚文明的进步。以下是达达文档网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x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xx作为试点城市之一在全国率先进行社区矫正工作。xx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实现了社区矫正制度从无到有、从点到面的发展:一方面可以使矫正对象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怀,提高对他们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再犯罪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将一部分罪犯置于社区中进行矫治,降低了国家行刑成本,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但由于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与城市相比存在很大差距。

虽然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经历了十几年实践的摸索和沉淀,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和优秀的做法,但当前农村社区矫正仍存在以下问题。


(相关资料图)

(一)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不完备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起步较晚,在社区矫正法颁布之前,实施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只有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中几个简单的条文和“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仅仅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了规范,没有明确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的职权,社区矫正机关缺乏执法依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缺乏强制力,对社区服刑人员不配合矫正的行为只能进行说服教育而不能采取强制性措施,约束力不够,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虽然社区矫正法已于xx年正式实施,但内容规定过于笼统,许多具体细则尚未完善,与现实情况也存在一定差异与矛盾,再加上我国幅员辽阔,城市和农村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异,这就使得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法律体系有待健全和完善。

(二)农村地区思想落后,宣传力度不够

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彰显了对罪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价值追求,彰显了人类刑罚文明的进步。但对于经济和文化都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村民文化程度低、法治意识落后,重刑主义思想仍然普遍存在。一方面,很多农村老百姓认为犯了罪就应该去坐牢,如果犯了罪可以像往常一样生活,只需定期去所在社区接受教育和服务,并不是他们心中所谓的“公平”。更有甚者,认为犯了罪不用坐牢,便会更加肆无忌惮地触碰法律的红线,加重犯罪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大多数农村老百姓对服刑人员抱有排斥态度,并不认为服刑人员能够改过自新。作为服刑人员,自身也容易产生自暴自弃、自我否定的心理,这些都大大降低了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的可能性,制约着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难以达到社区矫正的目的。

(三)社区矫正体制不顺畅,组织机构不健全

社区矫正法规定,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对于司法局登记接收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宣告,并办理入矫手续,成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定期调整方案,对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走访。但近年来,在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过程中,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不清,有由司法局管理划归乡镇管理的,也有由乡镇管理划归市局管理的,还有乡镇、市局管理反复调整的,给社区矫正工作造成了许多麻烦,成为社区矫正体制不顺畅的重要原因之一。以xx市为例,将司法所下放至乡镇街道管理,司法所的人财物全部划转乡镇,各项工作围绕着乡镇中心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必然随之降低,同时由于没有社区矫正的主体资格和执法权限,给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带来极大困难。此外,许多农村地区的司法所缺编严重,按照司法部的意见建议,司法所应当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但现实中,司法所人员力量往往不足,且没有社区矫正专职人员,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一人所”的情况。在人手紧缺的情况下,司法所仍要承担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等9项职责,使得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四)社区矫正管理队伍薄弱

首先,社区矫正人才数量不足。以xx市x区x街道司法所为例,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平均38人左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仅1人,主客体数量相差十分悬殊。由于社区矫正属于刑事执法,有严格的程序制度规定,司法所除了制定并定期调整矫正方案外,还要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报到,并对其进行定期走访等工作,任务比较繁重,工作强度较大。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短缺对社区矫正工作造成了很大压力,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在农村地区的开展。

其次,社区矫正人员素质较低。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专业队伍主要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由于社会工作者学历水平普遍不高,专业能力不足,无法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匹配,因此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承担着绝大部分工作任务。对于基层司法所来讲,需要大量的专业化人才,特别是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人才,但实务中面临的却是专业化人才短缺的现实困境。同时,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犯罪学、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种学科知识,司法所工作人员所学专业大多是法律,知识结构比较单一,对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的心理疏导、技能培训以及再次融入社会的能力等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满足社区矫正工作需求多样化的要求。

再次,农村地区经费短缺,社矫工作专业化程度不高。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虽然具备法律相关专业知识,但一般未参加过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明显不足。现实中基层司法所经费保障渠道不畅,专项资金配套难以落实,导致工作人员缺乏日常专业培训,而社区矫正工作又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在进行此项工作的过程中仅仅依赖于理论知识,“摸着石头过河”的做法显然是不可行的,这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也是极为不利的。

面对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以社区矫正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强实践探索和创新,从以下几个方面,丰富和完善矫正的方式和手段,切实提升社区矫正综合管理的水平。

(一)完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首先,细化完善社区矫正法。针对社区矫正法中具体内容和程序的不完善之处,以及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应尽快完善出台实施细则,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管理人员的身份问题;明确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性质,赋予基层司法所强制执法权;明确规划各级矫正机构的工作设置和职能划分,把所有的实施细则、程序规则具体化,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明晰专门机关的权责、规范工作开展的各个环节、完善救济途径,强化执法监督,细化社区矫正各个环节配套规定;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衔接细节,实现各部门联动配合。同时还需与时俱进,不断更新,以便适应时代的发展,使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因地制宜,制定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结合各地尤其是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社区矫正对象的认知水平、工作人员力量的配备情况等因素,因地制宜地制定落实适合本地需求的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总结出各地的特色与创新之处,供社区矫正机构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并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参考依据。

(二)加大普法教育宣传力度,增强农村社会认同度

一方面,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大力宣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社区矫正制度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宣传部门、司法、教育等相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要积极参与农村法治教育宣传,让广大基层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功能,让他们清楚地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新兴的刑罚执行方式,具有惩罚和监督的性质。另一方面,创新传播载体。新媒体时代,大众传媒早已渗透到人民的生活当中,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除了原有的新闻媒体、报纸杂志等方式,还可以通过微博、微信、微视频及客户端“三微一端”的形式,向广大基层群众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及意义。同时,也可以通过文艺演出或采取诸如“法律下乡”等形式向村民宣传最新法律知识,还可以采取上门走访或召开村集体座谈会的方式增进村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感及拥护力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改革工作机构,提供组织保障

司法行政机关应借助完善立法的契机,积极推进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建设,实现社区矫正执行的机构统一;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的协调配合,做好对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衔接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加大监管合作力度,完善交接制度,真正做到“无缝衔接”,防止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搭建协同管理平台,完善农村社区矫正管理体制。

第一,要加强司法所与公安机关的配合。矫正工作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监狱派驻警察开展,对不服从监管教育的服刑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利用执法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训诫,同时,可以利用自身资源,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改造情况并与司法所进行协调。第二,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合作衔接。司法所在收到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后,帮助矫正对象进行改造,同时接受检察院的监督,相互协调,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第三,要加强与基层自治组织的协调,定期向村委会了解矫正对象的情况,一同研究制定符合实际且更有利于矫正对象改造的方案。明确好各部门之间的职责与分工,严格按照管理标准与措施开展工作,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能够形成长效机制。结合农村环境的特殊性,联系实际,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机制和手段,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作。

(四)加强社区矫正人才队伍建设

队伍建设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只有多渠道壮大专业性的司法行政和社区工作队伍,才能逐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整体素养。

首先,要增加工作人员数量。通过公务员招录或者内部调剂等形式,招录专业性强、素质高的人员,如具有法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背景,具有良好职业和道德素养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尽量招募一些志愿者和社区工作者,充实到社区矫正的管理队伍中去。严格队伍准入,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招聘程序、任职条件、任职年限作出严格规范要求,加大社区矫正专业型人才引进力度。根据各所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合理配备司法行政工作人员,采取“逢进必考”的原则,择优招录专业性人才。同时,鼓励推行人才引进计划,对优秀人才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如提高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等,从而保障工作队伍的稳定性,并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

其次,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加强对农村地区在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和业务技能培训,不仅要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还要进行专题技能培训。在正式上岗前,聘请社会学、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人士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封闭式培训;上岗后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应的专业理论和实务培训,内容不仅包括专题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还应当涉及集体荣誉感和廉洁教育,使其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工作效率的同时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进一步增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不断强化其业务素质和知识水平。同时,通过学习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取长补短,促进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最后,建立健全科学考核机制。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效、职业素质、自身学习建设等方面,并将考核成绩与工作人员的职位晋升和福利待遇相挂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考核等机制。提高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和推动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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