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教育 > > 正文

明朝时期 广州市舶制度中的“辨勘合”制度与海商法

时间:2022-04-11 13:57:33 来源:云南经济日报 发布者:DN032

明朝尤其是明初时期,我国的市舶制度正处于鼎盛到消亡的结点,这个时期市舶制度的某些特点也与海商法有着可以比较之处,最明显的是明初广州市舶制度中的“辨勘合”制度与现今海商法提单制度存在相似点。

明初海外贸易的大背景,是政府禁止私人贸易,并对外海贸易呈总体排斥的状态。这一排斥状态的原因有很多,如中央想要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贸易缺乏积极性等。最典型的、促使明朝进一步限制海外贸易的事件出现在嘉靖元年(1522年)。日本国内两个势力各派出了使团到明政府朝贡,但因朝贡权的争夺,两使团在浙江市舶司起了争执,导致日本使节误杀明朝官员。由于此次“争贡之役”,明世宗下令停罢浙江市舶司,福建市舶司也由于受到牵连而停罢。彼时,“遂革福建、浙江二市舶司,唯存广东市舶司。”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私人贸易被进一步禁止,只有政府实质上与外国进行贸易。当然,明朝限制私人海外贸易与朝贡贸易的原因还有很多,如明中央由于给各藩属国的赏赐过多导致开销巨大、海盗骚扰频繁等。

令人深思之处在于,明初时期的中央政府,是实质上的海上贸易主体,类似于海上贸易的“托运”一方;藩属国的中央政府类似于海上运输中的“第三方收货人”;而前来朝贡的使节充当了中间人的角色,虽然有一定的私人贸易性质在其中,但总体还是一个传达者的角色,类似于海上运输中的“承运”一方。对于这一类比,有以下两个理由可以加以支撑。

第一,明初广东的对外贸易,大多是中央直接主导的、与各藩属国进行的维护天朝秩序的“交易”(但天朝与朝贡国并没有进行平等的交易,而是朝贡国以少量的贡品换取天朝大量的赏赐)。我们很多耳熟能详的史实,都能证明明初海上贸易中央政府的主导性,例如郑和七下西洋。此外,明朝也陆续开辟了由广州为出发地,西至英国,东至墨西哥、利马,北至日本的多条航线,在这些航线上来往的,并不是私人贸易,而是代表着明朝政府的官方贸易往来。

第二,由于重农抑商传统、缺乏对外贸易动机等原因,大多数非官方的贸易,被中央严厉限制。早在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就下诏令,“无得擅出海与外国互市”。到明朝嘉靖年间,市舶制度快要走向消亡时,中央还是规定“民有出海货买,在百里外者,皆诣捕盗官处”。另外,在严中平学者的著作中,曾提到“中国人不得广州当局的允许,不得开向暹罗、爪哇、马六甲巴西即其他地方去”。这都说明中央对海上贸易的管控是很强的,甚至于中央政府才是海上贸易真正的主体。明朝中央对外贸易的动机,最重要的是维持朝贡体制,维持天朝秩序。这不仅代表“托运”一方的资格受到了限制,也意味着“第三方提货人”的资格也受到了相应限制,即第三方应是各藩属国的中央政府。

基于上述的分析,明初时期中央政府与外国来华使者、本国派出使者之间的关系,就有了托运与承运的意味。相关佐证资料来源于《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史》。其中提及,市舶司的职责主要有3个,分别是“辨勘合”“征私活”和“平交易”。书中提到,“辨勘合”这一职责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给有朝贡资格的国家、地区颁发勘合,作为有资格进行朝贡的一种凭证;第二,规定前来朝贡的使团的规模,如人数、船只数量等;第三,用以记载中央赠送给藩属国的物件信息,以保证使团带回去的东西与明初政府给予的东西大致相符。这样的制度其实已经有了提单的意味,即第一点可以类比今天提单制度中对第三方买主身份的规定;第三点则可以类比当下提单制度中详细记载的货物信息。

另外,笔者也探究了海商法中“真正的提单”是如何在西方产生的。由于海上贸易发达,西方国家在12世纪—14世纪时,货物贸易与运输就相互独立了。西方国家出现提单的一大原因,是由于海上贸易风险不可控,于是商人逐渐从船东的身份中逃逸出来,不再随船航行。这一变化导致了在起运港向船东交付货物及在目的港提回货物的一系列问题,一份用以证明已经接管货物的单证应运而生。我们可以发现,勘合制度也缘起于运输与托运两者主体的不一致,这与西方提单制度的产生具有相似之处。从提单的作用角度来看,其在海上贸易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保证货物能顺利运输,并保证收货人成功收货,可以说明初的辨勘合制度与海商法中的提单制度殊途同归。

不论我国还是西方,海商法都存在诞生的土壤,但由于明清时期市舶制度逐渐消亡等种种原因,勘合制度没有发展下去。但是,勘合制度是我国古代人智慧的结晶,这也表示在海商法领域,我们有丰富的历史经验可以借鉴。希望我国能更好地将海商法与海上运输历史传统相结合,创造出更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海商法制度。

标签: 殊途同归 货物贸易 海上运输 历史传统

抢先读

相关文章

热文推荐

精彩放送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投稿合作| 法律声明| 广告投放

版权所有© 2011-2020  产业研究网  www.coalstudy.com

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网站声明。本站不作任何非法律允许范围内服务!

联系我们:39 60 29 14 2 @qq.com

皖ICP备2022009963号-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