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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是什么内容?办理结婚登记流程是什么?

时间:2023-05-25 08:59:16 来源:名律网 发布者:DN032

个人未婚证明的写法具体是:首先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等基本情况。然后写明当事人的婚姻现状。最后由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局予以盖章。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标签: 婚姻登记 新婚姻法 调查婚姻 事实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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