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产经 > > 正文

全球讯息:​【以案释法】西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精神损害赔偿案

时间:2023-06-19 19:16:25 来源:中华网河南 发布者:DN032


【资料图】

婚姻中最重要的就是忠诚和信任,一个红本本,不仅是对双方的承诺,更是将两人的切身利益绑在了一起,其中,双方需要秉持的忠诚也从原先的道德层面要求变成了法律上应当履行的义务。然而,当一方出轨,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呢?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女方出轨,男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1997年8月,女方郑某与男方龚某在西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999年1月,两人育有一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郑某与他人同居。2023年6月,女方郑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男方龚某要求女方郑某在离婚时给予自己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郑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存在重大过错,给龚某造成极大精神损害。因此,对龚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应当予以支持。综合以上,判决原告郑某与被告龚某离婚;原告某某赔偿被告龚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法官说法

损害赔偿责任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对方的合法权益,其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郑某在与龚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给龚某某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龚某作为无过错方,要求郑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合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经济条件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以30000元为宜。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郑某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冯占华 朱可萱)

标签:

抢先读

相关文章

热文推荐

精彩放送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投稿合作| 法律声明| 广告投放

版权所有© 2011-2023  产业研究网  www.coalstudy.com

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本站不作任何非法律允许范围内服务!

联系我们:39 60 29 14 2 @qq.com

皖ICP备2022009963号-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