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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拟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作出无风险、保收益承诺

时间:2020-09-24 13:45:20 来源:北京商报 发布者:DN032

9月23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审议,条例草案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和营销宣传的底线,包括不得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未来效果、收益等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无风险、保收益等,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或者可能引发突发性事件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暂停部分业务等措施。

会议听取了关于《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其中提到,截止到2020年6月底,本市现有小额贷款公司131家、融资担保公司62家、区域性股权市场1家、典当行363家(分支机构1115家)、融资租赁公司215家、商业保理公司61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2家。

条例草案对地方金融组织提出了“四禁止”。比如,禁止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金融活动;禁止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禁止出借、出租金融活动的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禁止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地方金融组织一旦解散,未到期债务谁来清偿?条例草案提出,地方金融组织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债务及相关责任承接等作出明确安排。例如,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可以建立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剩余风险制度,由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承诺,在本组织解散或者不再从事金融活动后,承担未清偿的债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将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书面承诺承担剩余风险的情况向社会公示。

为了防范风险,北京市将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条例草案提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区政府组织区有关部门、街道社区等单位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群防群控预警机制,采取日常监管、技术监测、网格巡查、楼宇管理、专项排查、核实举报等方式,开展金融风险监测预警。

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或者可能引发突发性事件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将有权采取临时约束性措施,并向社会公告。比如,条例草案提出,可以暂停部分业务以及开办新业务; 可以限制重大资产处置;可以责令其暂停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可以暂停股东或者相关人员分配利润或者其他利益等。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同时,依法将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

对于已发生的金融风险,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应按照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政府有关部门有权适时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扣押有关财物,查封有关场所及其设备设施;冻结涉案资金、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责令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关闭网站等措施。

此外,北京市还将设立“双罚制度”。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如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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