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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外卖骑手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时间:2023-09-27 17:34:21 来源:中华网河南 发布者:DN032


(资料图片)

外卖小哥穿梭于大街小巷,为准时配送与时间赛跑,送单路上就容易出现“闪失”,那么问题来了,骑手与外卖平台是否有劳动关系,跑单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又应由谁担责?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外卖骑手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A公司承接“美团外卖”业务,李某系A公司雇员,该公司为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雇主责任保险。2023年5月2日,李某驾驶电动车送餐途中,在社旗某路段与步行的郭某发生碰撞,造成郭某受伤,两轮电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郭某无责任,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郭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郭某胸部损伤、跖骨骨折。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郭某将李某、A公司及投保雇主责任险的某保险公司诉至社旗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被告李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与原告郭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郭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李某系A公司雇员,在送外卖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出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系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A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根据被告李某在事故中的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原告的损失超出保险限额的应由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雇主责任保险单,“康复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此类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限期内赔付原告郭某损失62696.14元。

法官说法: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受伤,如骑手与外卖平台的第三方承包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如用人单位已为其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则属于雇主责任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再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此,也提醒各位外卖骑手,送餐时应遵守交通法规,谨慎行驶,注意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以免陷入法律纠纷。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合法合规用工,积极为外卖骑手购买保险,时常开展安全教育,共同筑牢外卖配送路上的交通安全屏障。(供稿;社旗法院 焦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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