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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私教服务协议实为借贷合同,法院判健身教练还钱

时间:2023-06-17 04:08:07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者:DN032

不久前,一名健身房顾客拿着一份《私人教练服务协议》来到法院,要求健身教练还钱,但健身教练却称相关课程已经完成。而这份“服务协议”显得有些另类,上面竟然没有约定课程种类、课时、起始日期这些基本内容,法官发现,原来这份所谓的“服务协议”,实则是一份借款合同。

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两名被告健身教练承担还款责任。

预付10万元究竟是什么钱?双方各执一词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张某、李某是南京一家健身房的教练,王某是两人的私教健身会员。2020年10月,张某、李某与王某签订《私人教练服务协议》,约定王某预付费10万元,总课时为包年,预付费10万元按健身房每年纯利润的30%返利,直至预付费10万元全额退还为止。当天,张某还向王某出具了一份收条,写明“今收到王某汇款壹拾万元整”。

王某称,以上款项是张某、李某因创业需要资金周转的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5%,借款期限12个月。2021年10月借款期满后,张某、李某明确表示不再归还借款10万元,王某多次催要无果,于是诉至秦淮法院。

张某、李某辩称,王某所说的2020年10月向张某转账的10万元,是其用于购买私教课程所支付的费用,双方签订了《私人教练服务协议》,且有私教授课签字确认表证明相关课程已经完成。由于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故双方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秦淮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私人教练服务协议》的约定以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双方对于该笔款项存在借贷合意,案涉协议名为私人教练服务协议,实为借贷合同,且王某已向张某、李某支付出借款项,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

据此,秦淮法院判决张某、李某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上诉后,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从协议内容和还款情况分析均为借贷

那么,如何认定这份《私人教练服务协议》到底是服务协议还是民间借贷合同呢?

法官介绍,首先从协议内容来看,原、被告所签订的这份协议虽然约定王某以10万元的金额向张某、李某支付私人教练服务预付费,但该协议中未约定课程种类、课时、开始及结束日期、课时单价、时长等健身私教服务协议的基本内容,而是约定“按每年纯利润30%返利”“一直返到预付费10万元全额退还为止”“如果经营不善倒闭预付费所有金额全额退还”等内容。上述协议内容约定了被告对原告支付的预付费予以返还的保底条款。因此,案涉《私人教练服务协议》名为服务协议,实为民间借贷合同。

其次,从还款情况来看,在被告归还部分款项时,原告通过微信告知对方本次已还款金额、未还本金,被告对还款金额、欠款金额均未提出异议。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的相关内容,被告对于原告将10万元计入所欠借款本金金额,并以此计收手续费的行为均不持异议。从中可以认定双方对于该笔款项存在借贷合意,且原告已经支付出借款项,可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刘茂梁 王芃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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