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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时间:2023-06-16 21:27:57 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DN03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如下:

(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

(资料图片)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免征增值税的情形有: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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