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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生“婚外情”为目的赠与他人钱财 配偶能否要求返还?

时间:2022-03-16 10:29:33 来源:江苏经济报 发布者:DN032

以发生“婚外情”为目的赠与他人钱财,配偶能否要求返还?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判决赠与无效。

马某在某酒吧与酒类销售戴某认识后,为了与戴某发展“婚外情”,马某在2个月内通过银行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共计转给戴某10万余元。马某的配偶聂某得知后,认为马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损害了其财产权益,金额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且该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故请求确认马某与戴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戴某应将赠与所得全部返还给聂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除夫妻另有书面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超出日常家事所需的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马某作为有配偶者,基于不正当的目的向戴某赠与财产,戴某也是在明知马某存有该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接受了赠与,二人虽未发生不正当关系,但是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因而无效。故一审支持了聂某的诉讼请求。后戴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夫妻一方如果违背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基于不正当目的赠与他人财物,该行为不仅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同时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对于这样的赠与和被赠与,夫妻另一方完全可以要求法院予以确认无效及返还相关财物。(陆 慧 钱凌虹)

标签: 公序良俗 相关财物 维持原判 平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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