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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新闻通气会解读

时间:2022-02-24 14:53:22 来源:江苏经济报 发布者:DN032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修订,完善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对构建起覆盖城乡、专业高效、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月23日,省消防救援总队举办了《办法》新闻通气会,对大家关心的相关热点进行了解读。

热点一:定了“名份”,身份属性明确

据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兼灭火救援指挥部部长陈海华介绍,全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总编制数为8020名,占全省常住人口总量的比例不到万分之一,与江苏经济规模和发展定位极不相称。作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我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水平走在全国前列,纳入消防救援部门统一管理的队伍规模全国第一。“十三五”期间,全省队伍规模平均每年增长超15%,目前,全省共建有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457个,政府专职消防员(含队员、文员)1.5万余人,独立接处警量占总量的50%,且有逐年上升态势。“4·22”泰州靖江德桥爆炸事故、“3·21”盐城响水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等重特大灾害,均由政府专职消防队首先到场处置。特别是近两年防汛抗洪战斗中,累计调派政府专职队员3000余名、占调派消防员总数的60%。但是,与队伍规模越来越庞大、作用发挥越来越明显、经济社会发展对消防安全保障需求越来越强烈的发展态势相比较,全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仍存在队伍属性和人员身份不明确、工资待遇和综合保障标准总体偏低、人员流动性大影响战斗力、队伍集中统一管理不到位等共性问题,“十三五”期间,人员离职率高达17%,平均从业年限仅3.5年,队伍稳定性不高、难以有效提升实战能力。在此背景下,省消防救援总队提请省政府修订《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政府101号令),既是积极回应消防体制改革的紧迫课题,也是法治引领队伍发展大势的现实需求。

《办法》首先解决了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身份属性。《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员额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员额管理均为首次明确,这表明政府专职消防员“名份”确定。

热点二:有了“娘家”,管理机制理顺

《办法》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人员管理、力量调度、现场指挥、执勤训练等工作,为统一管理提供了依据,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终于有了可靠的“娘家”。

省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处长陈文杰介绍说,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是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队一起承担着灭火和消防应急救援的重要职责使命,其具有特殊性、危险性、专业性,必须采取统一的领导指挥调度机制。所以,应当纳入当地119消防指挥调度系统。近年发生的“4·22”泰州靖江德桥爆炸事故、“3·21”盐城响水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等重特大灾害,均调度了邻近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到场参与处置和救援。在近两年防汛抗洪战斗中,累计调派全省政府专职消防员3000余名、达总数的60%。这项机制在多年来的战斗实践中,已经发挥了巨大作用,因此《办法》予以法定化。

热点三:增了“待遇”,提升认同感、荣誉感和获得感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专职消防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年金。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岗位需要,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进行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连续工作满12年、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自主就业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针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社会优待方面取得的重大突破,省总队灭火救援指挥部副部长兼特种灾害救援处处长花冰介绍道:“这是提升政府专职消防员认同感、荣誉感、获得感的重要举措。”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立完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退出保障机制;二是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政府专职消防员长期献身消防事业;三是对持续工作满12年退出的同志而言,给予一定补助不仅是物质上的帮助,也是对他们长期献身消防事业的感谢和尊敬,对在全社会建立完善消防职业荣誉感具有重要意义。江苏经济报记者 王小琴

标签: 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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