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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拉绳隔离公共停车位遭劝阻后身亡 法官:让见义勇为无后顾之忧

时间:2021-11-18 16:15:53 来源:河南日报客户端 发布者:DN032

商铺店主拉绳隔离公共停车位,热心路人上前文明劝阻,不料店主突发疾病死亡。近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法官表示,让见义勇为无后顾之忧!

案情:

南阳市付某夫妇在某初中校门口经营一家商铺,不少学生和家长把非机动车停在商铺门前的公共停车位上,付某夫妇认为影响了他家的生意,便用一根绳子拴在树上,将店前的公共停车位隔离起来。

2021年1月5日中午,一名学生钻过绳子,将电动车停放在车位上。付某看到后与学生发生争执。南阳市市政管理处道路停车监管中心工作人员李某云恰好路过,出于职业习惯和个人热心,上前进行询问并对付某进行劝阻。

付某妻子范某见状也上前劝说,李某云走后,范某转头发现丈夫倒地不起,赶紧拨打“120”和“110”电话。付某被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第二天,警方通知李某云接受询问,李某云才得知付某死亡。范某在警方询问笔录中陈述其丈夫付某出生时即患有高血压,但近些年都很稳定没有发病。事发后,付某家属将李某云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云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8万余元。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云作为市政管理处道路停车监管中心工作人员,询问并劝阻付某的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为维护公共利益的仗义执言,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

询问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付某死亡,而付某自身患有先天性高血压,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突发疾病致其不幸死亡,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次,李某云此前不认识付某,也不认识停车的学生,更不可能知道付某有高血压病史,不存在加害故意,且李某云离开时并不知晓付某出现了意外并摔倒,不存在延误救治的过失情形。因此,李某云对付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不存在疏忽或懈怠,也不存在过错。

警方询问笔录显示,双方认可无肢体冲突,沟通过程中付某情绪激动。原告提供的证据与笔录陈述一致,进一步印证了付某系李某云离开后自行摔倒。因此,警方的询问笔录应当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依据。

综上考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目前,该案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此案承办人、宛城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刘琳瑜表示,本案中付某的意外死亡固然令人痛心,但若据此判决李某云承担责任,不利于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及引领功能,会降低法律公信力。李某云的劝阻行为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践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表现,也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应予以鼓励并倡导,让见义勇为无后顾之忧。

代表点评:

省人大代表丁旭萌对该案的裁判结果点赞,他说,如果让李某云对付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与我们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法院裁判是非的同时,要做公民维护合法权益尤其是公共利益的坚强后盾,承担起引领人民群众价值判断,弘扬社会正能量的责任,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这一点。(记者 周青莎)

标签: 公共停车位 文明劝阻 突发疾病死亡 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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