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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拟查处道路客运非法营运行为涉及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问题

时间:2021-07-28 16:05:2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发布者:DN032

如何合理厘清非法营运行为和拼车、顺风车的界限?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修订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查处道路客运非法营运行为涉及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在《征求意见稿》中,将拼车,顺风车定义为“私人小客车合乘”。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合乘服务,要求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累计不超过三次,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在一个合乘平台发布;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合乘平台应做好合乘出行管理,由合乘出行提供者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车辆与线上发布信息一致。对于跨城出行线路,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匹配一个合乘出行需求。

对于出行费用的分摊,《征求意见稿》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车辆燃料(用电)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成本费用按合乘里程分摊计算,单位里程分摊费用不得超过巡游出租汽车里程续租价的50%,不得设置起步价,不得按合乘时间计费。通行费等费用由合乘各方协商分摊。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在法律约束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同时,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对相关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按非法营运依法查处。(记者黄劼)

标签: 非法营运行为,拼车,顺风车,私人小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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