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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婚姻登记处紧邻设立婚检场所,开展母婴保健全周期管理服务

时间:2023-04-03 21:54:08 来源:证券之星 发布者:DN032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以来,人民群众对于高质量的母婴保健需求越来越高。3月30日,《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对广东省内婚前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做了具体详细规定,完善了孕前、孕产期、产后的全周期管理服务内容,旨在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加强母婴保健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资料图】

政府需免费提供母婴保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广东是人口大省,妇女儿童数量、新生儿出生量均位于全国前列。特别是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后,广东省高龄孕产妇数量增多,发生出生缺陷的风险增大,这对广东省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综合防治出生缺陷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条例》及时规范母婴保健领域的新问题,有力推动新时期广东省母婴保健工作健康发展。

母婴保健涉及面广,内涵也很丰富,许多工作需要各方协同推进。为了规范各方职责,形成合力,《条例》着力构建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合推进、相关群团组织和协会发挥作用的母婴保健工作责任体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免费提供母婴保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增加母婴保健免费服务项目。

婚姻登记处附近,要设立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场所

《条例》还坚持管理、服务并重,注重区分孕前、孕产期,产后不同时段,对母婴保健管理服务内容进行细化完善,进一步完善了全周期管理服务内容。

例如,在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方面,《条例》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婚前孕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引导和服务保障工作,为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提供便利。其中,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婚姻登记处紧邻设立适宜开展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场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派驻人员为群众提供免费检查。

孕产期女性身心健康同样是备受关注的话题。《条例》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提供优生优育咨询指导,为孕产妇提供孕产期健康管理、产后访视和产后四十二天健康检查服务,对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并加强孕产妇心理健康服务。

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内容方面,医疗卫生机构还需为育龄夫妻提供婚前孕前保健、孕早期综合干预,以及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

着眼促进婴幼儿生长发育,降低母婴患病风险,《条例》还对促进母乳喂养工作进行了规范。要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医疗卫生机构、商场、车站、机场、景区等公共场所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加强医学出生证明管理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母婴传播是艾滋病等疾病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条例》注重重大传染病的母婴传播预防,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孕早期或者初次产前检查的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和咨询服务,对检测阳性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进行相应干预治疗,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

出生医学证明具有法律意义,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条例》要求孕产妇住院分娩应当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实人实名核验,并做好登记和档案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根据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伪造分娩病历、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发现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护照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向辖区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理。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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