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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两次悔拍扰乱正常执行进程 罚款5万元

时间:2022-03-16 10:26:39 来源:江苏经济报 发布者:DN032

陆某陆续向陈某借款共计65万元,并以自己名下坐落于杨舍镇的3处门面房作为抵押,后因陆某未能如期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双方涉诉。张家港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陆某偿还向陈某借款65万元及利息。后因陆某未按照判决书偿还借款及利息,陈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并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陆某名下坐落于杨舍镇的3处门面房,但在公开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陆某直接以竞买人身份竞买成功后拒不缴纳尾款,导致未实际成交。为此,张家港法院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过程中原竞买人即被执行人不得参与竞拍)并没收保证金23万元,同时发布重新拍卖公告公开拍卖上述不动产。但是,被执行人陆某妻子刘某在重新拍卖中以竞买人身份竞买成功后仍不缴纳尾款,再次导致未实际成交。为此,该院再次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过程中原竞买人陆某、刘某均不得参与竞拍)并没收保证金23万元,同时依法重新发布拍卖公告。

法院认为陆某与其妻子刘某两次悔拍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司法拍卖程序,存在故意规避执行的嫌疑,拟对其采取相应措施。在第三次拍卖过程中,该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履行义务。

最终,在第三次拍卖前,陆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还款,并在拍卖结束前将结欠的40余万元款项全部履行完毕,同时主动来法院说明情况、承认错误,并表示自愿接受法院的处理。

虽然被执行人陆某在第三次拍卖前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但其自己参与竞拍、由妻子再次参与竞拍,并在竞买成功后拒不缴纳尾款,导致法院两次重新拍卖,扰乱正常执行进程,属于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其行为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严重损害了司法拍卖的公信力。为此,张家港法院对陆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陆某主动认错并当场缴纳罚款,案件顺利执行完毕。(刘云琦)

标签: 缴纳罚款 司法资源 履行义务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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