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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列进建议:构建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体系

时间:2022-03-14 14:43:22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者:DN032

构建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信用协会会长吴列进建议,构建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体系。一是建立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推进食品企业分类监管,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将食品生产经营诚信建设与金融、税务、政府采购、招投标、土地、行政审批等重点领域紧密关联。二是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三是通过差别化信贷政策等措施,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四是构建“信用+溯源”食品安全溯源体系。

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科力尔电机集团董事长聂鹏举指出,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少数公司占据行业主导地位,涉及广大公众利益,出现“大而不能倒”状况,在企业管理中忽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容易形成社会隐患,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刻不容缓。

聂鹏举建议,完善社会监督相关规定,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在完善社会监督相关规定方面,建立切实可行,覆盖所有企业的包括国家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内的企业管理监督规定,形成结构完整的法律体系,为开展社会监督提供法律支撑。在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方面,建议进行公示主体分级;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加入企业信用评级公示窗口,开展信用评级;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加强信用约束力;建立守信激励机制等。

规范第三方平台披露行为

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政协副主席洪慧民在调研中发现,各级政府部门在信息披露上的法律意识较强,信用信息表述准确,但一些第三方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根据主观判断,对这些政府公开信息进行擅自分类,产生误导。

洪慧民举例表示,多家民营企业反映,企业作为原告进行正常的经济诉讼,法院依法公布诉讼信息,但一些第三方平台将这些诉讼信息简单归于“企业风险提示”类板块,在客观上影响了社会对企业的信用评价。更有一些地方在招投标工作中,简单地以涉及诉讼为由剥夺企业的竞标资格,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对此,洪慧民建议,对第三方平台的披露行为进行规范。

统一失信认定标准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潘碧灵建议,统一失信认定标准。潘碧灵指出,在失信认定标准方面,主要存在失信行为分类各不相同、严重失信法定依据不规范、严重失信认定尺度不一致等问题。

为此,潘碧灵建议,分类构建统一的失信认定标准。一是先行制定行政法规,统一“失信(信息)”的法定概念和种类,为“第二阶段”社会信用统一立法进行探索。二是按主体、程度分类确立失信情形和标准的一般规则,将失信主体划分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三类,并就不同主体类型,按失信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避免“一刀切”或随意升级情形。三是明确限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范围和情形,避免任意增加或删减严重失信情形,妨碍市场公平环境和限制企业跨区域经营自由。

标签: 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 市场退出机制 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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