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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包粉条出现两个“日期” 无锡滨湖区市场监管局回应

时间:2022-03-09 10:07:19 来源:江苏经济报 发布者:DN032

日前,消费者姚某手持4包粉条来到无锡滨湖区市场监管局蠡园分局,向分局工作人员反映其在辖区内某大超市购买的4包粉条有问题,该食品包装上有两个生产日期,认为超市篡改了生产日期,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协调超市进行赔偿。

分局工作人员随即对消费者提供的粉条实物进行了仔细查验,在粉条外包装上确实发现了两个“生产日期”。一个“生产日期”是该粉条生产厂家张贴的原有标签:计量销售产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0日,保质期:通风干燥处两年;另一个“生产日期”是该超市机打的称重标签为:包装日期:2022.01.30,2022.03.01此日期前最佳。

经工作人员判别,所谓的两个“生产日期”,一个是生产厂家的原有标签,另一个其实是超市为了便于出售,对粉条进行拆包分装,重新称重销售的“包装日期”。那么,这两个“日期”,作为消费者到底应该看哪一个?这样标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呢?

分局工作人员向消费者姚某解释了两个概念,一是生产日期是指商品在生产线上完成所有工序,经过检验并包装成为可在市场上销售的成品时的日期和时间;二是包装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结合该超市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时,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根据自身经营条件以及食品属性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可以重新确定短于原包装标示保质期限的保质期,并在散装食品外包装上加贴标签进行标明。

因此,这4包粉条出现两个“日期”,恰恰是超市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食品外包装进行了标注,并不是超市篡改了生产日期。

通过该市场监管人员的认真调查和科学合理的解释,购买上述粉条的消费者消除了心头的疑云,并称赞市场监管人员和超市对食品安全工作切实负责的精神。(刘晓华 杨洪波)

标签: 散装食品 市场监管局 生产日期 监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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