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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课间玩耍被误伤,韶关始兴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2-02-15 05:57:03 来源:证券之星 发布者:DN032

大洋网讯 校园安全是每所学校的重中之重,然而学生从体育活动到劳动实践,甚至是课余时间追逐、打闹没有掌握分寸,都有可能给其他同学或自己造成伤害。广州日报记者今天从韶关始兴法院了解到,该院依法审结一起校园打闹嬉戏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件。

据了解,年仅9岁的小杰和小勇(均为化名)是始兴县某小学的学生。2020年底的某个课间,小杰、小勇与其他同学在学校体育馆门口玩耍时,小勇扔尺子不慎戳伤小杰的右眼。医院诊断为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眼球穿通伤、角膜穿通伤以及虹膜损伤。

此后,粤北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小杰右眼外伤性白内障行手术植入人工晶体构成九级伤残,与本次尺子打伤存在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100%。

小杰爸妈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应承担责任,小勇是直接侵权人,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责任,遂于2021年7月起诉到始兴法院。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身体权纠纷,焦点是原告小杰的伤是否是被告小勇所致?对原告小杰因受伤所产生的各项赔偿应如何划分责任?

法院审理发现, 虽然没有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但事发当天,在现场的案外人,即原告小杰、被告小勇的两位同班同学目睹了事发的经过,并以书面形式写下了事件发生过程,一致表示是小勇在扔尺子的过程中致小杰受伤。被告小勇在事发当天也以书面形式将经过写下来,表示是自己将小杰的眼睛弄伤。

尽管小杰受伤的过程具有未知性和瞬间性的特征,侵权事实的直接证据收集是极为困难的。故侵权行为发生的当天,受害人、在场人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事故发生的描述最为真实。两位同班同学已年满9周岁,对亲眼所见进行的描述,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且描述与原告的诉称及被告小勇的书面描述相符,法院予以采信。

事发后,被告小勇的父母支付了5000元医药费给原告小杰,也可以佐证小勇致小杰受伤的事实,与上面的证人证言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原告右眼受伤的经过。综上,法院对被告小勇致小杰右眼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可。

其次,对原告小杰因受伤所产生的各项赔偿应如何划分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小杰、被告小勇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杰虽然有要求小勇给尺子玩的邀请,但无证据显示是要求小勇用扔尺子的方式。被告小勇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完全预料扔尺子这种方式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但其已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应该预知到扔的行为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却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将原告小杰的右眼划伤,对小杰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原告小杰在本案中亦负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原、被告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小勇承担70%的责任、被告某小学承担10%的责任,原告自身承担20%的责任。

为什么涉案学校需要对小杰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指出,原告小杰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学期间,学校负有义务保证原告人身安全不受侵害。从该校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学校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学生观看安全教育视频,一定程度上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但也应该预知到课间学生嬉闹有一定的危险性,而没有加强防范以致损害的发生。由于原告受伤是在下课后的课间,且受伤事件的发生具有瞬间性,故主要责任不在学校,酌定被告某小学承担10%的责任。

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完毕,学校和小勇一家已先后将19万元赔偿款赔付给伤者。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卜瑜 通讯员:李小环、谢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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