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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洲务工被蚊子叮咬染疟疾死亡,家属诉保险公司获赔百万

时间:2021-11-13 09:25:09 来源:证券之星 发布者:DN032

李某在非洲务工期间被按蚊叮咬感染疟疾死亡。家属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双方对于李某究竟属于“意外事故”还是“急性病”原因导致的身故产生分歧,二者保险金额相差60万元。11月12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并宣判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支持了家属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需赔付家属保险金100万元。

2020年,李某被派往非洲安哥拉万博省务工,工作期间被按蚊叮咬感染疟疾,因抢救无效于同年12月5日身故。经医院确诊,李某死因为疟疾高寄生虫病,具有多种器官功能障碍。

家属称,李某前往非洲务工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境外工作保险”,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作为法定受益人在申请保险金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只同意给予40万元急性病保险金赔偿。

对此保险公司表示,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伤残的保险金是100万元,但因急性病身故、伤残的保险金是40万元。李某系在境外被蚊虫叮咬引发疟疾导致的死亡,死亡原因是急性病疟疾,不是蚊虫叮咬,因此应按急性病身故、伤残保险金40万元的标准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在保险条款约定中,意外伤害保险与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分别使用“意外事故”“急性病”的原因事项限定,两者的适用范围虽然原则上应是相互排斥的,但在日常理解中“意外事故”“急性病”两个概念的外延却存在部分重合,且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形。因此在因果确认中不宜通过语意之别拆分为两个独立事件。

本案中,按蚊叮咬是导致李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感染疟疾、疟疾发病是中继过程,身故是结果,整体符合涉案保险条款对“意外”——“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的定义。此外,保险条款具备格式条款特征,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综上,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标签: 李某 身故 意外 保险 急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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