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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公司为一己私利滥用诉讼权利 被罚款8万元

时间:2021-09-16 15:49:05 来源:羊城晚报 发布者:DN032

广州白云区法院近日依法对一起滥用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某力公司起诉志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但被告志某公司认为案情复杂,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广州中院审理。

但是,案件真的需要提请上一级法院审理吗?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白云区法院认为,本案无证据证实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亦非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故应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院指出,本案合同约定争议可向志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志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故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2018年12月6日,白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志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但是,志某公司又以同样的理由提起上诉。白云区法院多次告知志某公司其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得滥用诉权,否则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将予以惩戒,但其仍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最终,广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志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志某公司在明知其管辖权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经法院多次释明和劝告,依旧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及上诉,明显存在滥用诉权、妨碍案件正常审理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亦拖延了案件的正常审理,构成妨害民事诉讼,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依法应予以惩戒。

因此,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依法决定对志某公司罚款5万元。

法官释案

滥用诉讼权利依法予以惩戒

法官表示,滥用管辖权异议可能会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后果,侵害原告合法的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审判质效。因此,明显违背基本常识,违反法律规定和明显毫无道理的管辖异议,不是行使正当诉讼权利,而是为一己私利滥用诉讼权利,应依法予以惩戒。(记者董柳、通讯员刘娅)

标签: 滥用管辖权 合同纠纷 基层人民法院 滥用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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