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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司“损多赔少”条款伤人不利己

时间:2021-01-12 14:31:47 来源:东方网 发布者:DN032

近日,有网友发文称,去年12月22日他的朋友从北京乘坐海南航空HU7807飞往广州,到达广州提取行李时发现日默瓦行李箱被砸瘪,已到全箱开裂无法关合、箱内物品掉出隐私暴露的程度。他的朋友在机场投诉等待三小时未果后选择先行回酒店。

据称,这个箱子是8000元购买的日默瓦旅行箱,经过多次邮件、电话沟通后,海南航空回复称可以赔偿500元。但该损坏的箱子,在日默瓦维修点检查光修理费就需4000元,还无法保证能修好。(北京青年报1月11日)

8000元的箱子,修理费至少4000元,但几经周折只赔500元,个中差距之大,满满的一个国内航司托运损赔“霸王条款”,不但难让当事者满意,恐怕是社会大众看了,也不会感到合适。然而,更让人遗憾的是,这样的纠纷,近些年在国内并不鲜见,即便是“日默瓦+托运损坏”的案例也是不胜枚举。但这类案例通常很难获照价赔偿,且由于维权成本高、诉讼麻烦,最后大多不了了之。

然而,国内航司长期以来如此不合理的托运损赔规定,并非哪个航司自我规定,而是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民航法》等规定,国内航空运输索赔限额为托运物品重量的100元左右每公斤。但是,有法律依据,也并不能掩盖这样规定的不合时宜。

不符合公平原则。一是内外有别。同属于一个航空公司,执飞国际航班一旦发生托运赔偿时,执行的依据是《蒙特利尔公约》等,但执行国内航班时适用的却是《民航法》,而后者损赔标准只有前者的一半不到;二是责权不对等。国内航班按照不同类型行李逾重就要收费,收了费用就相当于和消费者签订了服务合同,就有义务保全消费者的行李安全,但实际却是损坏了不赔或少赔;三是与现实不符。《民航法》等的损赔条款出台于2006年前后,至今15年左右,当时的物价水平等,与现在相比已经发生了非常大变化,仍拿15年前的损赔标准,来应对现在的损失,难言合理。

违背合法性原则。不可否认,包括现有损赔条款在内的《民航法》等规定出台,都适应了当时国内航空发展等实际,促进了我国航空业的有效发展。但随着包括国内国际航空业等的发展,尤其是国内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这样的规定已不符合法治规定。

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就明确规定,承运人与旅客构成旅客运输合同,行李损坏可以适用关于合同违约的规定,即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目前的国内民航“损多赔少”部门法规定,显然与这一上位法不符。

不利于国内航空“强起来”。国内民航“损多赔少”,看似损害的是乘客利益,但其实未尝伤害的不是自己,是在给自身“强起来”之路挖“坑”,削弱的是自身竞争力。一方面,目前国内航空与铁路、公路等虽然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但随着高铁网、水陆陆路网的日益完善等,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某种准竞争关系。如果国内民航依然坚持“损多赔少”的规定,很容易在与国内其他交通系统的优化服务和竞争中逐渐落后。

另一方面,目前国际航运已趋于白热化,本身就后起的国内航空,近些年虽然有了明显的发展,但如果再在服务顾客托运损赔等问题上与国外相差甚远,无疑是在把顾客、发展机会往他人怀里推,等于自废武功。

概而言之,不管是从公平、法治的角度,还是自身发展的机遇方面讲,目前“损多赔少”的国内民航托运损赔“霸王条款”,都已经到了不得不重视和需要及时修改的时候了。包括国内航空主管部门和相关航司,都要积极行动起来迅速行动有效作为,既为旅客更为自己。

标签: 航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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