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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缘联系 共同建立长江上游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

时间:2020-09-22 14:06:24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者:DN032

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护航美丽长江”集中调研宣传活动在重庆启动。启动仪式上,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签署长江上游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框架协议。 李纯 摄

中新网重庆9月21日电 (记者 李纯)“区域有限,流域无限。环境资源审判非常注重跨地区、跨流域审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赵翎21日对中新网记者表示,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建立后,未来将实现对一个地区、一个流域的跨区域、一体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护航美丽长江”集中调研宣传活动21日在重庆启动。作为当日启动仪式的一大亮点,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签署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框架协议。

据知,这一框架协议的签署旨在通过共同建立长江上游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进一步推动环境司法保护从单一分散、地缘联系、临时随机的合作向系统整体、制度协作、常态规范的合作转变,凝聚司法合力,共筑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屏障。

重庆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关系到全国35%的淡水资源涵养和中下游几亿人的饮水安全。“云、贵、川、渝是位于长江经济带上的四个省市,也是长江上游的四个省市。”赵翎说,保护好长江上游的生态环境,才能确保中下游生态环境的质量。“我们保护好长江上游,也就是保护好中下游各个城市老百姓的饮用水。”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很多时候是不以人为的行政区划为界线的。比如河流有着自己的流向,随着水的流动,上游倾倒的污染物有可能到下游发生损害。”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表示,包括河流流域、湖域以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建设都超出了行政区划。司法工作需要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的约束,适应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的实际需要。

在此方面,位于长江上游的重庆也处在中国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工作的“上游”。

2016年3月,重庆法院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机制全面施行,市高法院及五个中级法院同时成立了六个环境资源审判庭。至此,市高法院、五个中级法院、五个基层法院共设立了十一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三级法院纵向全覆盖和审判区域横向全覆盖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

2018年6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在全国法院率先实行污染环境犯罪的量刑规范化。

“有了专门的机构,才能有专门的人员去研究环境资源的专门问题,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法,形成经验才能推广。”赵翎说,“树立上游意识,要有上游的担当。我们在工作中需要领先、靠前,很多工作都要争取走在前列,特别是要开创新的工作方式方法。”

跨省级行政区划的司法合作难度较大,涉及公检法资源的统一配置问题。王旭光指出,不同省市的法院之间需要围绕同一个区域、流域、湖域的生态环境治理加强司法协作,主要集中在加强跨省污染案件协作审理、同一流域内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加强法官培养的横向交流等多个方面。

他还表示,生态修复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有时还需要委托当地法院跨省执行,发挥当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作用,同时加强异地法院的司法协作。“这些都是环境司法改革体系、体制建设的环节。”

关于环境司法改革,王旭光谈到了四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内部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合一”审理,加强三种法律责任的统一适用。

二是在异地法院之间,除了司法协作之外,还可以建立集中管辖审判体系,并加强跨域立案,方便当事人诉讼。

三是法院与检察机关、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构建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四是在社会层面,司法裁判应与人民调解、仲裁、行政化解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形成环境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增加涉诉百姓在纠纷解决方式上的选择。

“协作机制要解决不同法院之间如何统筹协调的问题,实现流域的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王旭光表示,长江上游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已经建立,下一步要在推进协作机制的成效方面下功夫。其关键之处在于案件的审理,要保证案件依法妥当处理,同时审理一些具有评价指引作用的案件,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促进社会形成绿色的生产生活方式。“协作机制的成效将来要体现在这个方面。”

对此,赵翎也持有相似观点。她认为,司法在推进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中起到了保障作用。但是在环境治理过程中,不仅要依靠司法,更需要所有社会主体共同发挥作用。司法部门会与许多相关主体产生工作交集,“要形成环境治理的合力,才能推动整个环境治理工作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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