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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的条件是什么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什么内容?

时间:2023-05-19 09:00:59 来源:名律网 发布者:DN032

保外就医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标签: 保外就医 就医条件 监外执行 严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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