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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责任如何认定?

时间:2022-06-01 10:57:38 来源:江苏经济报 发布者:DN032

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的升温,共享汽车应时而出。共享汽车作为一种新型的租赁方式,有助于缓解城市交通的压力,促进闲置资源利用最大化。但由于目前共享汽车的发展体制机制不健全,也导致了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大大增加,产生安全隐患,道路交通责任认定等方面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笔者通过孙某某与徐某某、某共享汽车公司、某共享汽车扬州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分析该类纠纷的审理思路。

2020年5月23日20时50分左右,孙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步行的徐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孙某某驾车逃逸,逃逸过程中与路边灯杆发生碰撞后弃车逃逸。此事故致徐某某受伤,车辆及灯杆损坏。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原告共产生医药费515989.82元。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徐某某向某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前期医疗费515989.82元。

另查明,孙某某在租用某共享汽车公司的共享汽车前,须在共享汽车公司的App上签署《永安行共享汽车用户协议》,该协议第四条车辆使用限制第五款载明:任何服用酒精、麻醉品、毒品、药物或任何管制类药品的人员不得驾驶,无论其是否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上述物品。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定责准确,应当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被告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系孙某某租赁使用,原告认为该共享汽车公司扬州公司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认为,该共享汽车公司扬州公司要求租用共享汽车的驾驶员在其公司App签署《永安行共享汽车用户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任何服用酒精的人员不得驾驶,已尽到提醒义务,不存在过错。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万元,剩余医疗费505989.82元由孙某某赔偿原告。孙某某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当前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纠纷存在法律关系复杂,责任承担主体及方式多样;用户责任重,赔偿能力差,保险理赔争议大等特点。在共享汽车肇事类案件中常常涉及免赔事由,平台公司购买的保险条件不明,保额不高,理赔金额模糊。一旦发生纠纷,赔付条件、保额、平台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问题都易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

对于线上租用共享汽车这一新生事物,法律无法苛责车辆所有人、出租方承担超出现有技术水平之外的审查义务。因为即使是线下租车,在现有条件下,也无法对车辆驾驶人精神状态等实现实时监管,即无法排除车辆承租人饮酒驾驶等风险。同时,共享汽车不因模式线上化而当然减轻车辆所有人、出租人及平台注意义务,相反,相较于传统的线下租赁,其更应关注用户驾驶资质、准驾状态的审核,并随着技术水平的发展,及时调整监管措施,实现对驾驶员诸如饮酒等法律禁止行为的实时监管。

标签: 共享汽车 小型轿车 共享汽车公司 及时调整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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