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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3-06-02 21:14:41 来源:中国报道 发布者:DN032

中国报道讯(李洪滨报道)6月2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2年度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和2022年度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情况,发布会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崔勇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资料图)

案例一: 故意损毁泰山文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7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使用红色记号笔在泰山红门至中天门景区,涂写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6处、山东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29处,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泰山古建筑群”、山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泰山盘路古建筑群”的本体造成了损坏,对上述古建筑群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破坏。经评估,该案生态环境损失为70588.07元。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故意涂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同时,二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破坏了泰山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损害了文物的生态服务价值,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李某某单处罚金一千五百元。二被告人在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损失70588.07元,二被告人可采用公益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判决赔偿内容。

本案系故意损毁文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泰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遗产。泰山古建筑和碑刻构成了独有的泰山人文景观,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系重要的生态环境要素,被告人实施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破坏了文物本体,损害了文物的生态服务价值。本案被告人自认为无所谓的涂画,却因此受到刑罚并赔偿数万元损失,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作用。

案例二 :中国绿发会诉某石化公司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1月4日,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某石化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石化公司销售硫含量不符合标准(GB252-2015)的普通柴油共计3004吨,并给予行政处罚。中国绿发会以某石化公司违法销售硫含量不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造成大气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经鉴定,某石化公司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为180余万元。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石化公司的违法销售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污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失费180余万元,在山东省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鉴定评估费、专家出庭费、律师代理费等。

案例三 : 一起多人盗掘古墓葬案

2015年6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等11人多次交叉结伙,窜至潍坊青州、淄博临淄两地,盗掘“西王墓”“南辛古墓”“二王冢”“齐国故城遗址”葛家村南墓葬区等全国重点、省级重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对古墓葬本体或故城遗址造成破坏。

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杨某某等11人交叉结伙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潍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十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本案系盗掘古墓葬引发的刑事案件。古墓葬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国家文物安全和文物管理秩序,对古墓葬蕴含的价值造成不可逆的损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11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对于引导公众提升文物保护意识、震慑盗墓活动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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