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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分手时怎么判?南沙区法院做出判决

时间:2021-08-18 15:55:11 来源:羊城晚报 发布者:DN032

恋爱时你侬我侬,分手时你争我夺。因为一套房,广州一对情侣闹到了法庭上。广州市南沙区法院近期对这宗案件作出了判决。

男子小张和女子小琪(均为化名)于2011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底,打算结婚的二人在广州南沙购买了一套总价228万元的商品住宅。由于小张在广州没有购房资格,便由小琪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为明确双方的出资金额,两人签订了《婚前购房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因广州房产限购政策,暂时将房产登记在小琪名下,但房屋所有权为双方共同拥有,婚后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首期款加装修款约150万元,小张出资约110万元,小琪出资40万元,剩余的78万元房款以小琪的名义在银行办理贷款,每月贷款由二人共同偿还,各负担50%。

但谁能想到,2018年初小张和小琪就因感情破裂和平分手。双方又签订了《购房补充协议》,约定自2018年4月开始,由小琪单独偿还贷款,二人对涉案房屋产权享有的权利份额按照各自实际出资比例计算,等房屋出售后,双方按出资比例获得相应财产。

两份协议,白纸黑字,约定明确,那两人又何至于最终闹到法庭相见呢?小张声称,如今两人已经分手,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所以应当解除两份协议。自己多次找到小琪要求分割房屋,但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自己被迫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上述两份协议并要求小琪支付49%的房屋折价款及利息。

小琪则表示,自己是同意分割涉案房屋的,但目前并没有支付房屋折价款的能力,双方也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以自己向小张支付折价款的形式分割涉案房屋。同时,涉案房屋至今还不具备交易条件。

法院认为,小张和小琪签订的《婚前购房协议书》和《购房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小张主张解除协议,必须依法享有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双方在《购房补充协议》中约定出售涉案房屋后分配房款,涉案房屋尚未具备出售条件,小琪在履行涉案两份协议过程中,并未存在违约及过错情形,涉案两份协议也未约定小张享有合同解除权,因此小张主张解除涉案两份协议,于法无据,法院不支持。同理,在涉案房屋尚不具备出售条件的情况下,小张要求小琪支付房屋折价款及利息,理据不足,法院不支持。综上,法院驳回小张的全部诉求。

法官提示,情侣之间应当对共同购置的大额财产提前做好安排,对分手时财产的处置约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避免在分手时难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作者:董柳、王君、王健)

标签: 情侣,分割房屋,分手,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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