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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实行备案制

时间:2020-09-24 14:44:4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发布者:DN032

11月1日起,民政部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在民政部此前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肖登峰表示,2018年底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了关于设立养老机构需要许可的规定,同时建立备案制度。这次修订《办法》立足于加强对养老机构管理,提高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同时立足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办法》对养老机构备案的具体操作规程作出进一步细化规范,明确规定了备案机关、备案时间、备案提交材料、备案办理流程、变更备案、备案有关信息公开及共享的内容。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司长俞建良表示,养老机构备案不是审批式或变相审批式备案,而是告知和承诺式备案。通过备案的形式,举办者向主管部门告知举办养老机构,并承诺具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和信用保障,主管部门将其基本信息和承诺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跟进行政监管。

他强调,随着电子政务的建设,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备案材料将越来越简化,程序将越来越简便。同时,养老机构对基本安全和服务质量的承诺不能少,这是办理备案中举办者应当承担的义务。

《办法》明确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对此,肖登峰解释道,与之前相比,《办法》完善了与养老机构服务有关的表述,将“集中居住”修改为“全日集中住宿”,将“照料服务”修改为“照料护理服务”。“全日集中住宿”的表述,区分了养老机构与日间照料机构、老年人住宅等;强调养老机构的护理服务,主要是为进一步强化养老机构主要面向失能老年人服务的发展方向。

同时,对床位数量在9张及以下的主体并不会出现监管真空,将作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进行管理。

《办法》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肖登峰表示,2017年以来,民政部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开展了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发现养老服务中监管制度不健全、协同机制不紧密等问题依然存在,欺老虐老等行为时有发生,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还暴露出应急救援能力不足的短板。《办法》针对上述问题规定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增加规章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肖登峰表示,《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活动的要求。完善了入院评估制度,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和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办法》细化了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的应对措施,明确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防控措施。

肖登峰强调,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同时,增加了养老机构协助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和问候老年人的内容;增加了鼓励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的内容,明确养老机构可以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养老机构要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表示,结合实际,《办法》要求养老机构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办法》要求,未来民政部门将对养老机构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保持监管强度,创新监管方式。对此,俞建良表示,日常监管包括登记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民政部门对备案机构自备案之日,未备案机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的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日常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将建立信用记录制度,与抽查频次、处罚力度相挂钩,强化信用监管。充分利用信息等技术手段,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此外,通过听取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意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等方式,发挥社会监督促进作用。

肖登峰表示,关于法律责任,《办法》加大了事后惩戒力度,增加了警告的处罚方式,完善了养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方式,将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未依法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等行为增加为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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